典型案例
宜春: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为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进一步强化公务用车管理,近日,宜春市纪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上高县农业局公车管理不力问题。2017年12月16日至17日期间,上高县农业局吴学璋、罗杰两名驾驶员在没有公务派车任务的情况下,分别驾驶单位两辆公车办理私人事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该局副局长李思亮作为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对单位公车管理不力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3月,李思亮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吴学璋、罗杰两人受到辞退处理,并将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上缴财政。
丰城市石滩镇党委原书记熊华明私车公养等问题。2017年1月,熊华明先后三次使用单位公务油卡为自己的私车加油,每次加油200元至300元不等,共计加油金额700元。2017年2月,熊华明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驾驶镇政府公车办理私事。此外,熊华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2月,熊华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有关违纪款上缴财政。
奉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胡晖违规使用公务油卡为私车加油问题。2017年12月9日,胡晖使用单位公务油卡为自己的私车加油202.84元。2018年2月,胡晖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并将违规加油费上缴单位财务。(宜春市纪委)
吉安: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近日,吉安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萍乡:通报5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推动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严明的纪律保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现将5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安源区后埠街朝阳社区党总支原书记、主任黄群琰在低保审核工作中把关不严问题。2009年9月,黄群琰在低保审核工作中把关不严,致使村民李某某违规领取低保金6.7482万元。黄群琰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11月,经后埠街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黄群琰党内警告处分。
湘东区东桥镇南岸村村委会原主任周启高违规为他人申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5年5月,周启高未经正当程序,未认真审核把关,违规在李某、谭某某两人危房改造申报资料上签字盖章,致使两人分别违规获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5万元。周启高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0月,经东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周启高党内警告处分。
芦溪县宣风镇桥头村原妇女主任刘招莲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5年9月,刘招莲利用职务便利,以其丈夫名义,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万元。2017年8月,经宣风镇党委会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招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栗县鸡冠山乡芦下村违规套取项目建设资金、扶贫帮扶资金问题。2015年至2017年期间,芦下村以虚报工程等方式违规套取项目建设资金、扶贫帮扶资金共计58.1355万元,未入账用于村级其他开支。孙大燕作为村党支部原书记、柳本福作为村委会原主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孙大燕、柳本福2人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2月,经鸡冠山乡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孙大燕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柳本福党内警告处分。
莲花县升坊镇升坊村党支部原书记李和平套取项目资金问题。2011年至2012年,李和平等人通过伪造施工合同、虚增工程等方式套取水利工程、扶贫项目工程等项目资金共计5.89014万元,李和平个人分得1.96万元。2017年11月,李和平因犯贪污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2017年12月,经升坊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和平开除党籍处分。 (萍乡市纪委监委)
景德镇:通报5起“四风”典型案例
日前,景德镇市纪委对5起“四风”典型问题发出通报:
乐平市涌山派出所副所长程京昌违反值班纪律问题。根据公安部启动二级勤务的要求,景德镇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月23日18时下达了2月24日至3月2日启动二级勤务响应的警令单。2018年2月25日,程京昌违反规定,在值班期间离岗。2018年3月21日,程京昌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珠山区部分社区工作人员违反值班纪律问题。2018年2月17日,经珠山区昌江街道纪工委督查发现,瓷器街社区值班人员洪三妹、再胜弄社区值班人员刘旭明值班期间不在岗;2018年2月24日,经珠山区纪委督查发现,区环保局工作人员陈振中在办公室玩游戏。2018年2月22日,洪三妹、刘旭明受到通报批评处理。2018年3月16日,陈振中受到约谈处理,并作了书面检查。
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民航局等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违反值班纪律问题。2018年2月20日,市纪委派驻市交通局纪检组督查发现,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职员喻煌值班未到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大门紧锁,无人值班,副局长吴炳华,工作人员汪薇、何康未到岗;市运管处大门紧锁,无人值班,财务科长柴小敏,副科级干部熊钦锦,科员王利华未到岗;市公路局三龙治超站治超员周栋、周鑫、周倩倩未到岗。2018年2月28日,上述人员及单位受到通报批评处理,违反值班纪律人员在支部会或机关干部会上作了深刻检查。
浮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曹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问题。2017年5月以来,曹罡在浮梁县城某饭店接受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游戏厅老板郑某的宴请3次,并收受其特产桂圆两斤,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8年2月12日,曹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昌江区鲇鱼山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张自国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张自国签字同意,向鲇鱼山镇中心卫生院9名班子成员发放了“考勤全勤奖”,共计人民币1.43万元。2018年1月16日,张自国受到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奖金已上缴廉政账户。(景德镇市纪委监委)
遂川县人社局主任科员、医保局局长高轩仪,医保局副局长尹长生,医保局原局长罗时勇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经查,2011年12月,遂川县医保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签订《江西遂川县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约定由县医保局统一为被保险人向县财保公司投保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根据有关文件,县医保局可从每一保险年度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中提取5%的管理费。2012年2月,时任医保局局长罗时勇与尹长生等人商议后,决定将县财保公司返还的管理费进行账外资金管理,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弥补办公经费等。2013年7月,高轩仪任县医保局局长后延续了该做法。据统计,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县财保公司向县医保局返还管理费共29.6万余元,罗时勇任县医保局局长期间,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9.0968万元;高轩仪任县医保局局长期间,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9.57万元。罗时勇、高轩仪对此分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尹长生分管财务工作,在设立“小金库”时未提出反对意见,主要领导调整后也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经遂川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高轩仪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职务;经遂川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免去高轩仪的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职务;经遂川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罗时勇、高轩仪、尹长生党内警告处分。
安福县良种场场长助理赵中秋用公务油卡给私车加油问题。经查,赵中秋在担任安福县良种场场长助理期间,先后4次用单位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车加油,共计1616.64元。审查期间,赵中秋主动退赔违规加油款。经安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赵中秋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赵中秋违规加油款1616元上交县财政。(吉安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