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失踪,纪律不该失语
河南省安阳市市委副书记李卫民于3个月前离岗出走,至今去向不明。安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其去向说法不一,河南省纪委一位负责人称“会关注”李的出走(据8月27日《北京晨报》)。
李卫民的出走是否真如“知情人”说的,“与去年案发的三门峡系列腐败案有关”,要待有关部门查实后才能给出明确的说法。应该说,有关部门的慎重表态是可以理解的。可是,一个失踪3个月之久的官员至今尚未得到应有的纪律处分,就让人很难理解了。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当予以辞退。从现有情况看,李卫民显然并未向单位请假:安阳市委书记表示具体情况说不清楚,因为李卫民属于省管干部;河南省纪委办公厅和宣传部门负责人也均称不了解这个情况。那么,李卫民的失踪就应该属于无故旷工,且已远远超出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对此,李卫民的主管单位有权也有责任依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配套规定对其予以惩处。这方面的过分“慎重”是不可取的。事实证明,日常管理、惩戒方面的松疏,往往是官员出现更严重问题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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