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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

谨防阳光采购“发霉变质”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09-19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据报载,一些地方“政府采购”频频引发争议,有明目张胆“高价采购”的,更多的是政府采购中权力寻租者玩起“明低暗高”的招标手法,采购结算价比中标价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导致由社会、公众、媒体不懈努力争取到的“阳光采购”竟散发出了“霉味”。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目的是为了通过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用最少的钱办尽可能多的事,减轻财政负担,推进公平正义,防止滋生腐败,上述行为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

  “阳光采购”散发“霉味”的背后是审批、招标、公告等环节漏洞百出。在采购需求人、审批人与监督人“三位一体”的情况下,监督形同虚设,不腐败也难;“围标”、“露标”、“陪标”等现象屡禁不止,造成一些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高价采购难以避免;只是简单的公示招标结果,事前、事中和采购结算等事项公示的缺失致使政府采购“阴影”过多,“发霉变质”成为可能。

  真正有阳光的地方是不惧腐化变质的。防止阳光采购“发霉”,一是要搞好公开,首先是对企业公开,向有资质参与投标的所有企业公示《招投标法》要求公示的内容,让尽可能多的企业参与投标,防止“围标”、“陪标”、“串标”;其次是对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将包括采购结算在内全过程予以公开,盯的“眼睛”多了,作假的动作也就少了。二是要厘清职责,采购需求人、审批人和监督人的职责不同,主体和任务也应不一样,三者关系分清了,职责明确了,腐败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减小了。三是要严格问责,要制定严格的监督和惩戒机制,对自查发现、媒体曝光出来的违规采购行为应予以惩处,让失职失责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说到底,既然是“运动员”,就不当“裁判员”;既然是审批,就应有前期核算;既然是公示,就应以接受社会审核为目的;既然是责任人,就应有责必问,失职必究。    

责任编辑:余良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