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双向“感情投资”的新型贿赂值得警惕
近日,原崇文区地税局副局长、市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朱凤珍因受贿百万余元被法院判刑13年。昨天,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就此案分析,本市受贿案件正在从直接受贿向长期“感情投资”转变。(2010年10月13日《北京日报》)
初看标题,不以为然,细读报道,颇感意外。案情虽不复杂,一种新型的贿赂方式却特别引人注目,值得警惕!
富商王福生想傍高官朱凤珍,投石问路:说自己的房地产公司被查出逃税,加上滞纳金高达220万元,希望朱凤珍“通融通融”。原来朱凤珍也想傍大款,于是,心领神会,以辖区重点单位为由,建议领导免除该公司的滞纳金,而根据相关规定这笔滞纳金不应免除。
两人由此开始交往,其实是各怀鬼胎,互惠互利,富商想用官员的权为其帮忙逃税,多赚利润;官员用自己的权力帮富商获利,还不是想多赚点“彩头”。于是富商给其儿子支付留学签证费、让其妹妹到自己属下公司做税务代理、将其100万借款做成咨询费,也就顺理成章。这不就是在还“人情”帐嘛!
诚如检察官所分析的,该案受贿行为与请托行为时间上并不紧密,时间从2000年跨至2004年,这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的、新型的“感情投资”受贿方式。
官商之间相互进行“感情投资”,将赤裸裸的权钱交换,罩上了一层“感情”面纱,染上了一层“保护色”,使行贿受贿行为悄无声息,不知不觉的发生,不易为外人察觉,更难以抓到犯罪把柄,实在比那些“办事成功、即刻拿钱”的受贿方式,隐蔽得多、高明得多、巧妙得多!
责任编辑:余良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