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侦入法”剑指贪腐有啥深意
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这部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与打击犯罪密切相连的大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草案中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后简称“技侦”)措施。
我党历来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厉惩处贪污腐败分子,对于贪污腐败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这次刑诉法关于“技侦”修改,直接剑指贪官,充分体现了我党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决心和信心,也是给治贪反贪路上的一次变革、一剂猛药、一柄利剑。
为何说是一次变革,这是因为:虽然在之前一些非常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批程序也在公安机关协助下使用上述手段,但是毕竟是在协助中使用该手段,且其获取的证据法律上不采信。这次虽然还只是草案规定反腐使用技侦,但却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即技侦之于反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毋庸置疑,技侦手段之于反贪的合法化的是大势所趋,这个信号,可以这么说,是反贪工作乃至法治路上的一次重大变革。
为何说是一剂猛药,这是因为:近年来,裸官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中,裸官潜逃、外逃屡见报端,虽然2010年2月22日,国家监察部网站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注重监管裸官并将从2011年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但是毕竟只是登记管理,对于裸官监管尤其是应对携款外逃、负罪潜逃,却是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和发现应急手段,此次刑诉草案规定反腐可以使用技侦,无疑是给贪官外逃、尤其是裸官外逃,对于及时预警发现、缉拿归案贪腐分子,无疑是注入一剂猛药。
为何说是一柄利剑,这是因为:我党要有效治理腐败,自然离不开预防腐败、遏制腐败,而要有效预防、遏制腐败,首先要有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震慑手段。技侦手段进入《刑事诉讼法》,就犹如一柄时时悬于领导干部头上的利剑,不想贪者,那柄利剑自然“悬而不掉“,自然心安人安,对于想贪的,那柄利剑自然“悬而发光”,让其明白归路不敢贪,对于正在贪的,那柄利剑自然“悬而下掉”,断其后路难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