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次“打包”清理54件地方法规
●8件地方性法规被废止
●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
●45件地方性法规得到修改
本报讯(记者魏星)9月17日下午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废止和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被废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被宣布失效;45件存在明显“硬伤”或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法规,以一揽子“打包”的方式进行了清理修改。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清理涉及的法规和条文虽较多,但对于每个法规来说,修改量却并不大。这种情况下,如果逐件提出议案,逐件作出决定,势必影响立法效率,增加立法成本。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就已经采取了这种立法学上称之为“包裹立法”的形式,对59件法律进行一揽子修改。目前不少省份开展法规清理工作,也采用借鉴这种方式。
据悉,改革开放30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取得了显著成就,基本适应了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家相继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致使部分现行法规中还存在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等问题,需要逐步予以完善。目前,我省法规清理主要集中在现行有效的154件法规和列入清理范围的14件法规性决定、决议中,有2件法规在法规清理期间已被宣布废止,1件法规性决定已自行失效;20件法规的修改拟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24件法规准备统筹修改;经审查,其余56件法规和11件法规性决定、决议基本上不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不予修改。本次常委会通过决定集中修改54件,其中包括废止8件、宣布失效1件、修改45件。
此次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法规,有的是调整对象和规范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有的已经不适应发展需要;有的内容已被上位法或其他法规所涵盖;有的与新修订、出台的上位法相抵触。修改的45件法规,则主要集中表现为:一是法规本身总体上没有大的问题,符合我省实际,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继续保留的价值;二是法规内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硬伤”,需完善;三是问题比较清楚,修改难度不大。此外,一些法规中所引用的名称已变更或不存在,也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与时俱进、及时清理地方性法规,是保持地方立法权威性、适应性和生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制统一原则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让带“硬伤”的地方法规早日“下岗”,也有利于提高法规的权威性、执行力。今后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立”、“改”、“废”并重,建立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使法规清理工作进一步常态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