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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部署开展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专项治理

来源:江西廉政网 发布时间:2009-10-1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经省委同意,10月12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发出《关于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四个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对党政机关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简称“红包”),领导干部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和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等四个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工作从今年10月起至明年2月结束,分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专项治理内容包括:一是严肃治理市(厅)级以下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简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或对所乘坐的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修;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以接待用车名义购买超标车供领导干部使用;已退休的市(厅)级以下领导干部占用单位公务用车等问题。二是严肃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红包”;单位和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等问题。三是严禁领导干部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与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进行以娱乐为名、以钱为注的变相赌博活动;严禁以变相赌博方式送礼或敛财。四是严禁党政机关党员干部用公款支付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支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带有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

        省纪委、省监察厅《通知》要求,在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组织所辖地区、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填写有关表格,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机构)留存,并采取适当方式将治理工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设区市、省直各单位要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省纪委。自查自纠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隐瞒不报或对违纪违规人员纵容包庇的,经查实后,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在重点检查阶段,省纪委、省监察厅将组织检查组,对各设区市和省直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也要抽调人员对本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省纪委、省监察厅《通知》对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根据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清理出来的超标准公务用车,采取拍卖或变更用途等方法处理,不准将超标车封存闲置,不准购买新车替换超标车。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红包”和以各种形式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党政机关党员干部用公款支付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支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和以任何形式参与带有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的,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较轻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况对其诫勉谈话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省纪委、省监察厅《通知》指出,专项治理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已退休市(厅)级以下领导干部在自查自纠阶段交出所占用公务用车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交出超标车,同时向上级纪委说明问题并作出承诺的,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003年12月18日以前购买的超标车,由单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作出说明后,可作为单位公务用车继续留用。对在2009年12月20日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动交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的,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处理时可以从宽。对已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纪委、省监察厅《通知》强调,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继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项要求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对继续收送“红包”或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的领导干部,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继续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时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廉洁自律”考评要素一律定为“差”;对继续违反规定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或参与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的,一律先予停职,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