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出台规定规范纪检监察干部交往行为
近日,为强化纪检监察干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鹰潭市纪委市监委制定出台《纪检监察干部交往行为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十项条款,重点对纪检监察干部与同事、监督对象、核查对象、审查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社会人员之间的交往进行了规范,列出了25条禁止行为,通过负面清单厘清交往界限,为纪检监察干部的交往行为划好“条条杠杠”,设立禁止逾越的“红线”,为纪检监察干部干事创业保驾护航。
《规定》明确,建立自查、自纠、抽查等制度,保障规定有效贯彻执行。建立自查制度,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每年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围绕规定所禁止的内容对照检查,并在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中填报自查情况。建立自纠制度,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对日常交往中发现和存在的违反规定问题,主动按程序报告,及时予以纠正。建立抽查制度,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每年通过谈心谈话、政治家访等方式,抽查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交往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纠正,违反规定的问题及时移送干部监督部门。
“《规定》贯彻落实‘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的政治要求,从纪检监察干部交往行为方面,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了管理和制度漏洞,将进一步推动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铁军’。”鹰潭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鹰潭市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余良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