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学习问答 第 1 期
【编者按】深入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是每个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功和必修课。根据省纪委常委会要求,调研法规室和案件审理室协同梳理了相关学习资料,以条目化问答的方式分期编发,供大家学习参考。今天编发第1期,请持续关注。
1.颁布实施《政务处分法》有何重大意义?《政务处分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是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对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它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第二,它作为《监察法》的配套法、细则法,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第三,它明确了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相结合,与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部署相结合,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行动自觉,切实把学习贯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2.《政务处分法》将给政务处分工作带来哪些变化?《政务处分法》共7章68条,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法律责任和附则。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它的主要特点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注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突出政务处分的实效性和威慑力,兼顾政务处分法定事由的共性与个性,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它的颁布实施,将带来以下变化:一是解决了监察对象处分依据不统一问题。此前,在对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时,需要根据其具体身份适用不同的处分依据。比如,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具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由此导致适用的违法行为类型和处分种类各不相同。《政务处分法》改变了过去“多头适用、各自为战”的法律适用困境,也由此解决了因处分依据不统一而导致的违法行为类型和处分种类不相同的问题。二是解决了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依据不严谨问题。此前,在给予非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比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政务处分时,实践中一般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这种“参照执行”不利于体现法律的严谨性和处分的权威性。《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可以直接依据该法有关条款对这类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三是解决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处分依据缺失问题。《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畴,但囿于缺乏处分依据,监察机关无法像对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一样对其作出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法》不仅填补了对该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空白,而且根据其身份特点,特别是有职不可撤和无级可降等情况,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其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三种处分,既解决了此前对该类人员处分依据缺失的问题,又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原则。四是解决了人大代表等监察对象违法情形规定不明确问题。此前,相关法规对人大代表等监察对象的哪些违法行为可以作出政务处分、作出何种处分等并不明确。实践中,监察机关往往首先核实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依法履行公职人员是否还有其他公职身份,如果有,则根据其他公职身份的具体情形,适用相关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如果没有,则根据有关规定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罢免建议等,无法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与教育作用。《政务处分法》强化了对该类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提出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改变了过去需要根据其他公职身份才能对其作出政务处分的状况。五是解决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党纪政务处分不匹配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仅规定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种类,没有规定记大过处分,导致实践中政务处分无法与党纪处分相匹配。《政务处分法》对现行政务处分法律制度进行了整合规范,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了协调衔接,同时在处分幅度、处分种类上保持与党纪的贯通衔接。六是解决了处分主体之间适用规则和监督关系不明确问题。《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处分的主体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并明确了两者在行使政务处分权和处分权时的适用规则和监督关系。比如,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该条款有效保障了被处分人避免受到双重处罚的风险,确保“一事不再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该条款明确了监察机关负有对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行使处分权的监督职责,确保任免机关、单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3.如何把握《政务处分法》适用范围?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理解本条适用范围的规定需要注意:(1)《政务处分法》适用主体包括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2)监察机关对《政务处分法》施行后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务处分将统一适用《政务处分法》,改变以往根据处分对象主体身份不同适用不同法规的做法。(3)《政务处分法》关于政务处分种类、规则、情形的规定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的处分工作。(4)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公职人员处分的程序以及公职人员对处分的申诉不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仍适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5)本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政务处分法》适用对象为违法的公职人员。这里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