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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学习问答 第 3 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3 16:40:24 浏览次数: 【字体:

7.政务处分有哪些种类、期间及影响?《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十九至二十三条对政务处分的种类、期间以及受到政务处分后有哪些影响进行了明确规定。(一)关于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与《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保持了一致。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四类(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不同。实践中,注意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或处分的种类要统一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二)关于政务处分期间。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确定政务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实践中,注意政务处分决定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政务处分期,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三)关于政务处分影响。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人员等不同主体身份受到政务的影响内容不尽一致。实践中,注意根据受处分人具体身份执行。

8.如何理解和把握政务处分适用规则?《政务处分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系统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包括共同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以及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适用,与刑罚、行政处罚的衔接处理,处分合并的适用,以及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等。在准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把握三个方面:(1)把准政务处分的目的。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要通过精准开展政务处分,真正起到处分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牢记初心使命、依法履职尽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2)吃透这些规则的精髓要义。这些适用规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彰显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引导作用。其核心要义,在于引导和促使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真诚认错知错改错,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同时也为调查机关顺利查清事实提供有利条件,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3)依法精准开展政务处分工作。要点如下:一是对于共同违法的,要准确区分不同人员的责任大小、过错轻重,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分别给予处分;二是对于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不予处分条件的,要从宽处理,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三是对于具备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要从重处罚,毫不姑息手软;四是对于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要综合判断其客观危害、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进行整体评价;五是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知错悔错、主动交代、配合调查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六是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要准确区分情况,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七是对于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需要合并处分的,要在分别确定处分的基础上,根据处分种类是否相同来适用不同的合并规则。

9.公职人员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何处理?《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借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员犯罪处分情形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解决了不同身份主体受到刑事处罚后处分不平衡问题。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三方面:(1)四种必须予以开除情形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是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是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2)三种予以撤职情形一是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撤职;二是公职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撤职;三是公职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撤职。(3)一种可以不予开除情形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责任编辑:余良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