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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学习问答 第 8 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30 09:20:33 浏览次数: 【字体:

22.如何理解和把握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了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一道防线。准确理解回避制度规定,需要注意把握以下3点:(1)回避的类型。《政务处分法》在《监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监察人员自行回避、有关人员要求回避两种类型基础上,增加了直接决定回避类型,即: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在没有监察人员提出自行回避或者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要求回避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直接决定有应当回避情形的调查、处理人员回避。(2)有权决定回避的主体。《监察法》规定了谁可以提出回避以及回避的法定情形,但对谁有权决定回避未作规定。对此,《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八条进一步予以明确: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3)违反回避程序的法律后果。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影响了案件公正处理的,复审、复核机关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规定,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第九项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此外,关于回避的程序步骤、审查期限、决定形式等具体要求,《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均未作出规定,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形成成熟、可复制的经验。

23.如何做好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六、五十四条对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出了规定。这项工作事关政务处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和人员应确保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坚决防止处分决定打“白条”。做好该项工作,需要注意把握以下3点:(1)执行的主体。政务处分决定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也包括对被处分人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和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等。各执行主体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执行工作。如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被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及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2)执行的内容。政务处分决定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按规定时限和范围宣布、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作出后,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机关、单位;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此外,还包括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以及年度考核限制等相关内容。(3)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和人员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除了做好相关执行工作外,还负有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执行不到位或拒不执行情形的,应及时建议或责令纠正,并依法处理。

24.给予人大、政协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哪些特殊要求?《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吸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内容,明确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对各级政协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有关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严格执行上述要求,需要注意以下3方面:(1)涉及人员的范围。一是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人员。主要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四至七项、第九条第六、七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九至十三项规定的人员;二是各级政协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人员。主要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六至八项、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五至七项规定的人员。(2)办理的依据和程序。一般在立案审查调查后,给予政务处分前履行罢免、撤销、免职手续。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央纪委《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予以免职;具体程序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的规定办理。实践中,对此类情况,也可以由被审查调查人本人提出辞职,由人大、政协履行相应程序。(3)通报的方式。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以函告方式通报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但以下三种情形可以不通报:一是作出政务处分时,已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者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二是被处分人同时系其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且人事关系在该人大机关或者政协机关的,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其所在单位即视为完成了处分的通报;三是作出政务处分后,需要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或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鉴于相应党委将按程序通知其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或者政协党组履行上述处分事项,监察机关一般无需重复通报。

 

责任编辑:余良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