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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学习问答 第 9 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04 10:49:34 浏览次数: 【字体:

25.如何把握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程序规定?  《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公职人员,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程序作 出了规定,衔接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准确适用这些规定,需要注意把握以下3个方面:(1)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不再办理立案手续  司法机关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具有法定的公信力和证明力,监察机关无需对证据材料再进行审核。依照本条第一款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 按程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2)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办理立案手续  依照本条第二款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对政务处分不具有当然的效力,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立案手续,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查清违法事实和情节,然后作出处理。(3)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先处后移”问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 二十九条、《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 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例外情形。根据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如果发现公职人员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法或犯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将有关问题转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履行立案调查手续。三是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政务处分程序。依照《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

26.指定管辖案件由谁来做政务处分决定?  《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 理权限,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根据上级 监察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只是获得了调查权,并没有获得处分权。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 围内的监察对象,受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无权作出政务 处分,应当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实践中,需要注意: (1)关于立案程序。《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 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 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 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下级监察机关虽然可以根据指定管辖立案调查,但政务处分还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监 察机关作出。鉴于受指定管辖机关已经立案,有管理权 限的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前,不需要重复立案。(2)关于审理程序。对指定管辖案件,一般情况下 由被指定管辖地开展调查和审理工作。被指定的监委在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若其处分意见报请上级监察机关同意后,由上级监察机关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落实的,则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在履行处分审批程序时可不再进行审理,直接提请其常委会 会议审议后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即可;若被指定的监察 机关直接将处理意见移送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只是原则上同意处理意见,没有将处理意见正式发函通知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落实的,则该监察机关一般应履行审理程序,发现问题可以同被指定的监察机关沟通,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对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案件,被 指定管辖地应当审理并负责移送司法机关。(3)需要移送的材料。被指定管辖机关应当将经其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以及忏悔反思材料、涉案财物报告、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 核对的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等移送处分决定机关,同时将 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依纪依法予以返还之外的涉案财物,移送处分决定机关按规定处理。处分决定机关 应当将处分决定和涉案财物处理意见通报被指定管辖机关。 

 27.立案调查期间,对被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哪些组织 处理措施以及有哪些权利限制?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 号) 规定,在立案调查期间,可以采取暂停职务、岗位调整 和免职等组织处理,且被调查人辞职、出境等权利依法受到限制。实践中,需要注意:(1)准确把握组织处理适用条件。一是被调查人违 纪违法行为严重,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或者妨碍案件调查 的,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二是对违纪违法问题明 显,但短期内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人,不宜在现任岗 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 可予以免职。(2)严格按规定履行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向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或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建议,由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决定。(3)调查期间的权利限制。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责任编辑:余良熠